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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年金险税收政策概述
目前内地年金险主要分为个人商业养老年金保险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同类型的年金险税收政策有所不同。
个人商业养老年金保险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 政策内容: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 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在不超过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的标准内扣除。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在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的标准内扣除。
- 领取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普通商业养老年金保险
普通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目前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在购买环节,保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在年金领取环节,领取的年金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缴费环节
- 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不超过职工工作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投资收益环节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领取环节
-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内地部分年金险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但具体情况要根据年金险的类型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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